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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小军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42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小军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小军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2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幸幸,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然,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小军饰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盛源大街。

经营者:董小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小军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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