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3981号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副食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孙某某。
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