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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张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6民初25819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张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25819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经审理查明: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标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发货邮单上显示“寄张文科152××××2862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麒麟岗麒麟中街17号”,经本院核实,被告及涉案发件人张文科均确认涉案货物从广州市白云区麒麟岗麒麟中路17号发出的事实,本院据此确认本案的侵害商标的储藏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

另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

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询问原告,原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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