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4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住所地荷兰代尔夫特城奥洛夫帕尔姆街1号,2616LN。
法定代表人:安娜·玛丽亚·海格(AnnaMariaH?gg),该公司授权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菲,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半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中央公园2号千玺广场1号楼3203号。
法定代表人:徐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吕鹏飞,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潇婷,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卫中,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如,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B.V.)(以下简称英特宜家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半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英特宜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美、江云菲,上诉人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卫中、冯亚如,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特宜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连带赔偿英特宜家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事实与理由:一、河南半亩田公司的直营店四家,加盟店六、七十家,其获得的利润与加盟费要高于英特宜家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且本案可以适应惩罚性赔偿,故本案应适用优势证据规则推定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的侵权获利及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其未举证否定其宣传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宣传内容确定赔偿数额。
(一)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河南半亩田公司的直营店与加盟店的数量计算,其获利至少为662.75万元。
1.河南半亩田公司等经营的几又宜家热狗形象店(20-50平方米)的年利润均83.4万元,根据该利润计算,其经营的四家直营店的利润至少为312.75万元。
河南半亩田公司虽对此不认可,但无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
2.根据河南半亩田公司的星美介绍材料和项目合同,其加盟店已开业的就达七十家,每家5万元加盟费,其收取的加盟费至少为350万元。
一审法院仅按工商登记信息中含“宜家热狗”的主体数量认定其加盟店为七家,属认定事实错误,有些加盟店不一定使用“宜家”、“热狗”字样,如“郑州市金水区吕潇婷小吃店”。
在河南半亩田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宣传内容应予以认定。
3.退一步讲,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直营店与加盟店的数量计算,河南半亩田公司的获利至少为347.75万元(加盟费35万元+直营店利润312.75万元)。
(二)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1.河南半亩田公司在明知英特宜家公司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大量与英特宜家公司近似的商标,并在宣传中称与英特宜家公司有合作关系,属关联公司,还使用了与“宜家家居商场”装潢近似的装潢,在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使用被控侵权商标,侵权恶意明显。
2.河南半亩田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涉案微信账号、涉案抖音账号、涉案网站、百度等多个渠道进行品牌宣传,吕鹏飞还受邀到河南广播电台、河南商报等进行专访,影响范围大;
在全国多地发展加盟代理商,侵权范围大;
使用与英特宜家公司完全相同的宜家和IKEA及相近似的“几又宜家”等标识,已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负面影响;
吕鹏飞注册了“ikea”域名、吕潇婷使用“宜家”文字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等,证明河南半亩田公司等侵权情节严重。
二、即使使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明显过低。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辩称:一、吕鹏飞、吕潇婷等在第43类、第32类申请的“几又宜家”、“牛宜家”商标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3类申请的“几又宜家热狗”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其对“几又宜家”、“几又宜家热狗”标识享有合法的商标权益,不构成侵权。
虽然英特宜家公司对上述商标均提出异议,但尚无最终结论,河南半亩田公司等的使用行为应为合法使用。
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是河南半亩田公司在实际使用商标过程中,将“几又宜家热狗”商标不规范使用,事后整改进行了规范使用。
英特宜家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河南半亩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账号等平台上使用含“几又宜家”的商标标识并发布加盟信息的证据,恰恰证明河南半亩田公司在后续宣传推广中实际使用的“几又宜家热狗”商标,已经做到规范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
且在行政处罚后,已将经营项目全新改版为“三文热狗”、“喜爱热狗”,实际经营活动中未再涉及任何“几又宜家热狗”、“几又宜家”系列产品。
二、英特宜家公司主张500万元赔偿无任何依据。
1.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河南半亩田公司在涉嫌侵权期间经营额仅为55427元,其开设的直营店自2018年8月份才陆续开业,经营时间很短,已陆续停止经营。
2019年6月之后未再经营任何“几又宜家热狗”产品。
英特宜家公司称河南半亩田公司开设加盟店规模大、获利多,均出自营销人员的主观夸大陈述,与事实不符,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每家五万元,亦无任何依据。
2.在河南半亩田公司经营“几又宜家热狗”之前,“宜家热狗”就已经在市场上普遍存在并广泛宣传,成为热狗产品的通用名称,且均与英特宜家公司无关,“宜家”已成为市场上通用文字。
河南半亩田公司申请注册“几又宜家”系列商标并开创经营“几又宜家热狗”品牌无任何主观恶意。
3.吕鹏飞和吕潇婷经营宣传公司产品的行为均系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河南半亩田公司承担责任。
即使吕潇婷承担责任,也仅应在其经营的两家店实际获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对河南半亩田公司全部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英特宜家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英特宜家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英特宜家公司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在按照中国法律履行名称变更手续之前,无法确认英特宜家公司与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系同一主体,英特宜家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资格存在瑕疵,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二、一审法院认定河南半亩田公司等侵害英特宜家公司的商标权是错误的。
1.河南半亩田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的商标与英特宜家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且河南半亩田公司申请的相关商标已获得初审,英特宜家公司申请无效的相关商标亦未最终裁决。
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河南半亩田公司进行使用是合法的。
2.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是河南半亩田公司未规范使用“几又宜家热狗”,后已予以改正,符合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不构成侵权。
多年来,“宜家热狗”已成为国内热狗的通用名称。
吕鹏飞作为河南半亩田公司的股东,其经营公司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和域名均系职务行为;
吕潇婷作为公司员工,其经营“几又宜家热狗”产品等行为也属职务行为。
二人实施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吕鹏飞、吕潇婷构成侵权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一审法院判令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赔偿60万元的损失无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半亩田公司的直营店2018年8月才陆续开业,经营时间短,持续亏损。
郑州市二七区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已于2019年12月23日注销,其他三家直营店也于2019年10月份陆续撤柜,停止经营,目前经营的产品中亦没有“几又宜家热狗”。
英特宜家公司所称的河南半亩田公司开设的加盟店数量多,经营火爆,获利高,均出自营销人员的陈述和断章取义,与事实不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英特宜家公司辩称:一、英特宜家公司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英特宜家公司与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系同一家公司,英文名称均为“InterIKEASystemsB.V.”,且公司地址(OLOFPALMESTRAAT,2616DELFT,THENETHERLANDS)亦相同。
二者的中文名称存在差异,是由于不同的翻译公司音译差异所致。
因此,英特宜家公司作为涉案第772439号“宜家”及第772441号“IKEA”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河南半亩田公司等侵犯了英特宜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共同侵权。
河南半亩田公司在餐馆相关服务上使用“宜家”、“几又宜家”、“IKEA”等被控侵权标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1.英特宜家公司的涉案“宜家”和“IKEA”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河南半亩田公司提供的餐馆等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或类似。
2.河南半亩田公司在经营及宣传活动中所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主观恶意明显。
另外,其在招商加盟及宣传中声称与英特宜家公司有合作关系,属于关联公司且大量申请注册与英特宜家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达33个之多;
在2019年1月15日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申请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牛宜家”、“几又宜家”商标并继续使用“宜家热狗”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在店铺、宣传手册、菜单等处使用“宜家”及“IKEA”等标识;
同时还使用了与“宜家家居商场”装潢近似的蓝黄颜色装潢。
截至目前,由吕鹏飞全资控股的几又宜家餐饮(河南)有限公司仍将“宜家”注册商标的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已经造成实际混淆。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有计划、有目的共同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应连带赔偿英特宜家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百万元。
英特宜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侵权:1.判令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立即停止侵犯英特宜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微博账号、涉案抖音账号、涉案网站、招商加盟、直营及加盟店铺等处使用“宜家”、“几又宜家”、“IKEA”、“”等标识(以下合称涉案标识)的行为,以及停止使用并注销带有“ikea”字样的域名;
2.连带赔偿英特宜家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百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英特宜家公司系1983年根据荷兰法律设立的公司。
英特宜家公司(InterIKEASystemsB.V.)中文名称虽未变更,但其与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InterIKEASystemsB.V.)英文名称及公司地址均相同,二者为同一家公司。
英特宜家公司是“宜家”、“IKEA”字号和第772439号“宜家”商标、第772441号“IKEA”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原42类)的“餐馆”等。
商标专用权于1994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经续展,注册有限期至2024年11月20日。
商标权力范围:室内装饰设计;
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出租;
建筑业;
建筑咨询;
工程;
工程制图;
建筑制图;
知识产权管理与开发;
知识产权许可;
餐饮;
备办宴席;
供膳宿寄宿处。
2017年7月,英特宜家公司签订确认书,明确许可在中国大陆地区,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宜家家居”商场及其经营者使用一系列“IKEA”、“宜家”商标、“IKEA”、“宜家”字号等注册或未注册的商业标识,以及许可上述被许可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宜家”字号,并在宜家餐厅内使用涉案商标。
宜家中国官方网(××)显示,截至2018年,宜家集团在全球50多个市场开设422家“宜家家居”商场,零售总额高达388亿欧元,实现了9.57亿次商场访问量,25亿次的官方网站访问量;
截至2019年8月,经英特宜家公司许可,在中国大陆境内已开设运用30家宜家家居商场,分布在全国包括郑州在内的24个城市,商场内均设有“宜家餐厅”,其“餐饮及食品销售”收入颇丰。
2019年8月2日,英特宜家公司代理人周星韬向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现场拍照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公证员与工作人员随同周星韬来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IKEA宜家家居”商场内,周星韬对该商场地址、招牌、指示牌、宣传牌、使用的标识等现状进行了拍照,对其在商场二楼商铺购买商品后所取得的小票进行拍照并打印,获得照片打印件25页。
2019年8月20日,徐汇公证处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8149号公证书对以上保全过程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打印件系英特宜家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的手机对商场情况进行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显示,徐汇区宜家餐馆的招牌、指示牌、宣传牌等多处均使用了涉案商标和标识。
2017年10月25日,英特宜家公司代理人陈德才向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代理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登录“interbrand.com”域名,点击“BestGlobalBrands”字样,随后点击“PreviousYears”字样,浏览后分别点击“Years”项后相关年份,并对以上浏览过程进行截图并打印,共获得截图打印95页。
2017年10月31日,徐汇区公证处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7049号公证书,对以上过程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打印件,系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截屏操作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显示,自2000年至2017年以来,“宜家”品牌每年均入选Interbrand“全球百大最佳品牌”,且排名在前50以内,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2016年3月,《成都商报》(数字报)报道:2015财年,宜家中国餐厅销售了600万份经典的瑞典肉丸和1200万支冰淇淋,接待了3100万位顾客。
这意味着,每年来宜家商场的消费者中,有将近一半的人会在宜家餐厅消费。
《今日财富报》报道:据2015财年,宜家中国餐厅销售额达1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其中国销售总额的十分之一。
2016年8月,《珠江时报》(数字报)报道:美味的瑞典式肉丸、三文鱼以及烤鸡翅、鸡腿都是宜家餐厅的招牌。
2016年9月《江苏商报(数字版)》报道:宜家餐厅不仅为宜家贡献了一定比重的营业额和利润,更重要的是它增强了宜家作为商业形态本身的整体吸引力和人气指数。
2017年5月,《浙江老年报》报道:不光是家居用品,许多顾客也被“宜家三宝”——瑞典肉丸、三文鱼、冰淇淋,以及其他一系列餐食所征服。
宜家餐厅去年18亿美元的销售额,和位列美国第二大披萨连锁店达美乐餐饮品牌的销售规模相当。
2018年1月,《都市快报》报道:在全球市场中,宜家餐厅的业绩仅占商场销售总额的5%,但在中国这个份额达到10%。
宜家的瑞典肉丸、三文鱼以及一块钱的甜筒非常火爆,大排长龙。
2019年7月,《中国经营报》报道:宜家餐饮的势头完全不输其家居业务,宜家餐厅更成为宜家的另一张名片。
据了解,宜家中国目前餐饮收入占整体销售额的11%,在中国每年接待前来就餐的顾客大约1910万人,每年售出约1950万只冰激凌。
2015年12月,中商情报网报道:肉丸热狗续杯好,宜家三宝中国餐饮年销10亿。
2016年6月,联商网报道:除了性价比超高的家居用品,瑞典式肉丸、宜家热狗和1元冰淇淋等宜家美食也是备受欢迎。
2019年4月,中国消费网报道:宜家餐厅的受欢迎程度远超于想象:全球48个国家每年有近7亿人吃过宜家的美食,“商业内幕”网站更将宜家餐厅评为美国最被低估的连锁餐厅之一……高达30%的人都是因为商场出口处的冰淇淋和肉丸子才“顺便”去的宜家。
宜家用超低价诱惑消费者的“热狗策略”十分著名。
宜家大卖场还在卖一块钱的冰淇淋、五块钱的热狗。
经国内各大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对全国各地宜家餐厅和宜家热狗的宣传报道,宜家餐厅的热狗单品广受消费者的好评,涉案注册商标在餐馆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8年7月4日,吕鹏飞曾在43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IKEAHOTDOG”商标,并授权河南半亩田公司在宣传手册上、直营店及加盟店等处使用该标识。
该商标因涉嫌侵害英特宜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英特--艾基公司提起多起商标无效、撤销申请,上述商标申请均被驳回。
宜家公司提供的涉案域名Whois查询结果打印件显示,吕鹏飞是ikeahotdog涉案网站域名的注册人。
英特宜家公司的证据商评字[2020]第0000046942显示,吕鹏飞除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IKEAHOTDOG”商标外,还从他人处受让带有“宜家”字样的“牛宜家”商标。
“牛宜家”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与英特宜家公司在先注册的宜家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2018年11月21日,英特宜家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德才向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陈德才在公证处的计算机浏览器上搜索“www.ikeahotdog.com”,进入河南半亩田公司运营的涉案网站,对网站发布的内容进行截屏,并将上述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共40页进行打印。
同日,陈德才在该公证处提供的华为手机上登录微信,分别搜索涉案微信公众号,“几又宜家热狗”和“宜家热狗”微信公众号。
对两公众号的账号主体、相应文章内容以及官方网站的洽谈咨询推送内容进行截图,并将上述截取手机屏幕所获的图像247页进行打印。
2018年12月20日,徐汇公证处分别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12999号、第13000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过程予以确认。
上述两份公证书记载,上述保全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公证书所附带的截屏打印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两份公证书及所附截屏打印件分别显示,吕鹏飞注册的网站域名含有“ikea”字样,且涉案网站中多次使用涉案标识,也有介绍说其系宜家热狗专门店,使用的热狗肠是宜家供应,并发布加盟信息。
河南半亩田公司等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对“宜家热狗”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同时大量使用英特宜家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及标识,并发布加盟信息。
河南半亩田公司涉案微信公众号单独有使用“宜家”标识,如“关于宜家”,“宜家新闻”。
吕鹏飞等发布公众号文章称,几又宜家热狗计划于2019年完成全球500家门店的计划,目前洽谈的代理商遍布奥兰多、巴基斯坦等地。
几又宜家发布品牌IP形象IKE,几又宜家热狗获得天使轮投资600万,全国各地的加盟商与几又宜家热狗签署加盟合同。
文章小标题为“牵手宜家,合作共赢”。
涉案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10月4日发布文章内容显示,宜家热狗入选亲子品鉴团的三大理由之一是品牌值得信赖,与宜家家居食材同一供应商,食材质量得到严格把控。
该文章还提到几又宜家热狗与宜家家居的关系,称事实上,几又宜家热狗获得了宜家家居全国唯一的食材供应商专供的热狗面包和香肠。
也就是说,在这里吃到的热狗,和宜家家居是完完全全一样的,出自同一个供应商。
涉案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10月15日发布文章“《宜家热狗》品牌形象升级设计”,该文章提到,强化自己的品牌力才能不被淘汰,正是这样,才促成了我们与宜家热狗这次愉快的合作。
宜家热狗是一个引导北欧生活方式,从北欧厂区到中国餐饮,实现零差别对接,新鲜的餐饮品类。
2019年4月2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吕潇婷经营的郑州市二七区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郑州市金水区吕潇婷小吃店作出郑市监工商处字【2019】1901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两家店面的负责人均是河南半亩田公司的员工吕潇婷,两家店面均由河南半亩田公司投资、开办,门头的设计、施工及饮品包装均是由河南半亩田公司投资、提供的。
上述两家店铺涉嫌侵犯英特宜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系河南半亩田公司的行为。
郑州市二七区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门头上使用“几又宜家商标”,将“几又”二字缩小,将“宜家热狗”文字作为门头名称突出使用,从整体视觉上使“宜家热狗”文字部分更加突出醒目,易使相关公众对该餐饮店来源及其与英特宜家公司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河南半亩田公司等在经营中使用的“几又宜家热狗”字样与英特宜家公司的注册商标“宜家”相近似,侵犯了英特宜家公司的“宜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对其作出罚款肆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4月26日,英特宜家公司转委托代理人李斌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其利用该公证处“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取得的相关侵权现场照片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8月1日,东方公证处分别出具(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9741号、第09742号、第09744号公证书,确认上述照片的真实性。
公证书及所附照片显示:截至2019年5月,即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就作出处罚后,河南半亩田公司的三家直营店仍在其店铺店招、装潢及经营活动中使用英特宜家公司涉案标识。
2019年7月26日,英特宜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星韬向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周星韬通过互联网访问相关网页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周星韬操作公证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分别访问了河南半亩田公司等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及涉案微博账号、抖音账号。
2019年8月12日,徐汇公证处分别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7844号、第7845号、第7846号公证书,对以上访问过程予以公证。
上述公证书记载:以上公证过程均是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公证书所附图片打印件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显示:截至2019年8月,河南半亩田公司仍在涉案网站域名及网站中使用涉案标识;
郑州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仍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微博账号、涉案抖音账号中使用涉案标识,包括单独使用“宜家”。
河南半亩田公司涉案微博账号多次发布微博宣称,其与甘肃兰州刘总建立合作、与辽宁盘锦区域代理签订合同、几又宜家热狗锡林浩特店开业、几又宜家热狗分布全国市场,覆盖哈尔滨-广州-内蒙古-杭州-云南-甘肃等。
河南半亩田公司微博链接到其公司的易企秀,易企秀上提及几又宜家热狗大事件,其中包括几又宜家热狗创始人吕鹏飞出席2018年万达商业年会。
吕鹏飞多次参加电台、广播电台、河南商报专访、音乐广播专访、河南经济广播等媒体宣传报道,几又宜家热狗品牌被河南商报、大河网、今报网等各大媒体报道。
河南半亩田公司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多处介绍店铺为宜家热狗,称其创始人为“宜家创始人”。
河南半亩田公司抖音账号获赞39.9万。
此外,英特宜家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17日,河南半亩田公司仍在涉案网站使用“几又宜家”等标识,以及宜家经典的蓝黄配色。
2019年12月20日,英特宜家公司为固定证据需要,委托代理人江云菲向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江云菲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访问了涉案微信公众号:ILikeHotgo,对该公众号相关推送消息及账号主体进行截图,共获得截图图像19页,并对上述截图进行打印。
2020年1月2日,徐汇公证处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13544号公证书,对以上公证过程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上述保全过程是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公证书所附打印件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显示:该公众号简介为“宜家热狗”。
“几又宜家热狗”郑州二七万达金街店系河南半亩田公司旗下的第一家市场测试直营店,自2018年8月17日开业以来,持续火爆,获得了第一笔种子投资600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河南半亩田公司已开设4家直营店,全国27家连锁店。
2019年7月31日,英特宜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星韬向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周星韬操作公证处计算机访问了河南半亩田公司涉案微信公众号,对公众号发布的消息页面进行截图并打印,共获得41页截屏打印件。
2019年8月12日,徐汇公证处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8017号公证书,对以上公证过程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打印件均是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获取的,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显示,河南半亩田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对几又宜家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并发布加盟信息;
该公众号宣称:几又宜家热狗形象店(20-50平米)年利润可达83.4万元,创业店(10平米)年利润约42万元。
2019年10月10日,英特宜家公司委托代理人江云菲为固定证据需要,向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江云菲操作公证处计算机,通过百度搜索关键字“宜家热狗”,点击“广告”字样,访问了河南半亩田公司。
返回百度搜索页面,点击第二页显示的“几又宜家热狗-热狗加盟连锁店-小吃快餐加盟-几又宜家热狗”字样链接,进入“几又宜家热狗”字样页面。
操作公证处手机,登录微信,对上述页面中显示的二维码进行扫描。
并对上述全部操作过程进行截屏打印,共计获得电脑截图打印件18页,手机截图打印件5页。
2019年10月21日,徐汇公证处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10519号公证书,对以上过程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打印件,均是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江云菲操作所获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显示,河南半亩田公司利用“宜家热狗”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进行商业推广,并在涉案网站发布加盟信息。
涉案网站中二维码扫描结果是名为“AAA筱经理”的微信。
2019年8月21日,英特宜家公司委托代理人白云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以下简称海城公证处)申请对其提供的数字移动电话机中微信程序内的有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代理人白云通过操作其本人持有的手机,登录微信查找联系人“AA筱经理郑州宜家热狗”,浏览其朋友圈发布的有关内容,并对白云与该联系人的聊天记录进行查看并截图,由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上述截图进行打印。
2020年1月15日,海诚公证处出具(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253号公证书,对以上公证过程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代理人上述操作过程是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的,截屏打印图片与实际相符,原件现存于公证处。
根据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显示,上述联系人朋友圈在项目介绍处使用了“宜家”、“几又宜家”等标识。
其朋友圈显示,截至2019年8月,已有来自甘肃兰州、河南南阳、山西太原、河北保定、广东佛山等多地人员加盟“几又宜家热狗”项目,且河南半亩田公司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为每家店5万元。
河南半亩田公司微信发文称,2018年公司拿到A轮融资600万,双汇集团、腾讯纷纷投资入股。
2019年8月6日,英特宜家公司委托代理人白云为调查取证需要,向海诚公证处申请对被告公司及其旗下标明“几又宜家热狗”的相关店铺进行拍照、录音及消费的取证行为与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8月6日,海诚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委托代理人白云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员的手机对河南半亩田公司所处位置、公司环境以及其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几又宜家热狗”项目合作书》进行拍照。
同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委托代理人白云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正弘城商场内标明“几又宜家热狗”的店铺。
委托代理人在该店铺内消费并支付金额52.8元,取得购物小票一张,包装盒一件,包装袋一件。
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员手机对上述店铺所处位置、店内布置情况以及所售商品、购物小票、宣传册、包装盒、包装袋进行拍照。
委托代理人与河南半亩田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谈,并使用公证处电子录音设备对交谈过程进行同步录音,且对上述录音所需部分进行文字整理后打印,后又将录音文件导出刻录后封签在证物袋中。
以上过程均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对上述过程,海诚公证处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24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河南半亩田公司及直营店铺正弘城店在招牌、装潢及经营活动中多次使用了“宜家”、“几又宜家”、“”等标识;
河南半亩田公司宣传册多处使用上述标识对外进行宣传,宣传册称“在全球有宜家的地方,就有宜家热狗,宜家将美味带入了中国,让我们体验到了别样的美食”。
该宣传册末页显示:郑州恩祺宜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地址、招商热线,并附有二维码;
公证书所附录音文件显示,河南半亩田公司市场部黄总监在与英特宜家公司委托代理人交谈加盟项目时,宣称其与宜家系关联公司。
黄总监透露,截至2019年8月,河南半亩田公司加盟商数量已超过200家,已实际开店的数量为六七十家。
加盟店的门牌××等由河南半亩田公司统一设计。
河南半亩田公司项目合作书第十七条规定,河南半亩田公司许可加盟方使用其拥有的商号、标志、几又宜家热狗门头及所有设计作品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020年1月16日,英特宜家公司代理人江云菲为固定证据需要,向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江云菲操作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微信扫描其携带的(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249号公证书中所显示的二维码,并对显示界面截图打印,共获得打印件10页。
江云菲操作公证处计算机,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郑州恩祺宜商贸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并对显示页面截图打印,共获得打印件13页。
2020年1月16日,徐汇公证处分别出具(2020)沪徐证经字第489、490号公证书,对以上保全过程进行公证。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截图打印件,均为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委托代理人江云菲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上述两份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显示,(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249号公证书中所显示的二维码扫描结果系“河南半亩田”公众号,该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河南半亩田公司。
公众号简介为“宜家热狗,与你梦想开始的地方”。
郑州恩祺宜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8日,注册资本为一千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系梁鑫宇,股东为梁鑫宇和河南半亩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英特宜家公司提交的证据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河南半亩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半亩田公司系关联企业。
2019年7月31日,英特宜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星韬向徐汇区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登录相关网页进行操作并浏览相关页面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周星韬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操作,打开相关网页,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51页,并对上述截图进行打印,对上述过程,徐汇公证处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801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均为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显示,登录大众点评网后,分别搜索“郑州”、“哈尔滨”、“兰州”、“焦作”等城市,并在搜索栏搜索“几又宜家热狗”“搜美食”。
搜索郑州市,显示“几又宜家热狗(正弘城店)”、“几又宜家热狗(局外店)”、“几又宜家热狗(龙湖锦艺城店)”、“几又宜家热狗(二七万达店)”。
搜索“哈尔滨市”,显示“几又宜家热狗(哈平路店)”。
搜索兰州市,显示“几又宜家热狗(兰州西站店)”。
搜索焦作市,显示“几又宜家热狗(三维店)”。
上述直营和加盟店铺均使用了“宜家”、“几又宜家”等标识。
2019年9月29日,英特宜家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斌向海诚公证处申请对其前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几又宜家热狗”店铺消费及获取相关物品的取证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李斌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号凯旋新生活购物广场内“几又宜家热狗”店铺。
委托代理人李斌在该店铺消费并支付93元,取得小票一张、菜单一张、包装杯一件、吸管一件。
李斌使用公证员持有的手机对上述取得的实物进行拍照,并对该店铺所处位置、店内布置、营业执照及微信缴费凭证进行拍照。
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上述过程中取得的实物进行封签,李斌对封签后的物品进行拍照,并收存。
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将上述所拍照片全部打印。
对上述过程,海诚公证处出具(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19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公证处所封存实物系在上述店铺现场取得,公证书所附彩印照片均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显示,截至2019年9月底,哈尔滨香坊区几又宜家热狗店在其店铺店招、装潢及经营活动中使用“IKEA”、“宜家”、“几又宜家”、“”等标识。
2019年10月17日,英特宜家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晗向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登录相关网页进行操作并浏览相关页面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王晗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操作,打开相关网页,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105页,对上述截图进行打印,并对上述屏幕录像所得文件刻录至光盘。
2019年10月21日,王晗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操作,打开相关网页,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14页,并对上述截图进行打印。
对上述过程,徐汇公证处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1085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及公证书所附光盘文件均为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光盘显示,通过百度网,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宜家热狗”,依次显示“襄城县宜家热狗快餐店”、“修武县宜家热狗饮品店”等。
分别点击上述两家店铺并浏览,显示“襄城县宜家热狗快餐店”于2018年7月16日注册,已于2019年9月18日被注销;
“修武县宜家热狗饮品店”于2018年5于3日注册,截至2019年10月仍在经营。
此外,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山东省聊城市、甘肃省兰州市、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辽宁省盘锦市等地开设了“几又宜家热狗”直营和加盟店,并且登记了个体工商户,上述店铺均使用了“宜家”“几又宜家”等标识。
进入大众点评网,将位置切换为郑州市,搜索“宜家热狗”,页面显示“几又宜家热狗(正弘城店)”、“几又宜家热狗”及“几又宜家热狗(局外店)”,点进正弘城店的店铺评论,显示:“第一站打开几又宜家热狗,早就听说很多人逛宜家是为了吃宜家,现在有独立的热狗店了”;
“一直思考这个热狗店和宜家到底有没有关系,宜家的热狗是我最爱的”;
“好像宜家热狗在郑州开业后好评不断……店铺图案是宜家经典的蓝黄配”。
点进二七万达店的顾客评论,显示“我也不知道这个宜家热狗和宜家什么关系,但他们的装修配色还挺像的”;
“宜家的热狗是非常招牌的小吃”;
“选了一个几又宜家热狗,不知道和宜家有没有关系”。
返回大众点评字样页面,将位置切换为“哈尔滨市”,搜索“宜家”,页面显示有“几又宜家热狗”店铺,点进店铺评论,显示有:“打着宜家的名号,不知道是不是宜家的东西,也没吃过正宗宜家的……”。
返回大众点评字样页面,将位置切换为“兰州市”,搜索“宜家”,页面显示有“几又宜家热狗”店铺,点进店铺评论,显示有:“……我们好奇问老板为什么叫这个名字,老板介绍说是因为和宜家是一个供应链,难怪看到这家也有瑞士丸子……”。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河南半亩田公司成立于2017年,法定代表人徐帅,注册资本700万元。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
展览展示服务;
酒店管理咨询服务;
餐饮企业管理咨询;
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吕鹏飞系“几又宜家热狗”(原“宜家热狗”)的品牌创始人,在2019年8月14日前曾担任半亩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河南半亩田公司85.36%的股份。
三、吕潇婷是原郑州市二七区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和郑州市金水区吕潇婷小吃店的经营者、负责人。
郑州市二七区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系河南半亩田公司旗下的第一家市场测试直营店。
四、截至2019年12月,河南半亩田公司已开设4家直营店,即2018年8月17日开业的“郑州二七区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2018年11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吕潇婷小吃店”、2018年11月30日开业的“郑州市郑东新区牛宜家热狗太格茂餐饮店”、2018年12月15日开业的“新郑市牛宜家热狗龙湖锦艺城餐饮店”。
截至2019年10月17日,上述四家店铺仍在大众点评网上进行宣传推广,店铺仍在经营热狗品牌。
即,“郑州二七区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开业时长为十四个月左右,“郑州市金水区吕潇婷小吃店”开业时长为十一个月左右,“郑州市郑东新区牛宜家热狗太格茂餐饮店”及“新郑市牛宜家热狗龙湖锦艺城餐饮店”开业时长均为十个月左右。
此外,有证据证明河南半亩田公司的加盟店至少有哈尔滨店、兰州店、焦作三维店等7家加盟店。
英特宜家公司提交的证据19显示,河南半亩田公司涉案微信公众号宣传称几又宜家热狗形象店(20-50平米)的年利润均83.4万元,创业店(10平米)年净利约42万元。
五、截至2020年4月17日,英特宜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共计56250元。
其中向徐汇公证处分别支付(2018)沪徐证经字第12999号公证费1000元、(2010)沪徐证经字第341号公证费3500元、(2018)沪徐证经字第13000号公证费2500元、(2019)沪徐证经字第7844-7846号公证费5500元、(2019)沪徐证经字第8017-8018号公证费4000元、(2019)沪徐证经字第13544号公证费1500元、(2019)沪徐证经字第8149号公证费3000元、(2019)沪徐证经字第10857号公证费3000元、(2019)沪徐证经字第10519号公证费2000元、(2020)沪徐证经字第490号公证费1500元、(2020)沪徐证经字第489号公证费1500元;
向海诚公证处分别支付(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4240号公证费8000元、(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249号公证费10000元、(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253号公证费2000元;
向东方公证处支付(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9741、097432、09744号公证费共计7250元。
六、截至2020年4月17日,英特宜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2019)豫01知民初1106号保费3000元。
七、截至2020年4月17日,英特宜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共计303091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英特宜家公司是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问题。
英特宜家公司(InterIKEASystemsB.V.)中文名称虽未变更,但其与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InterIKEASystemsB.V.)英文名称及公司地址均相同,应认定为同一家公司。
1994年11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英特宜家公司已取得涉案第772439号“宜家”、第772441号“IKEA”两商标的专用权,其在核定商品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关于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是否侵犯了英特宜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又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四(一)16点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英特宜家公司注册在餐馆等服务上的“宜家”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在先知名度。
河南半亩田公司和吕鹏飞、吕潇婷提供的餐馆等服务与英特宜家公司“宜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河南半亩田公司和吕鹏飞、吕潇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微博账号、涉案抖音账号使用与英特宜家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宜家”和“IKEA”完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店铺使用的“几又宜家”完整包含了英特宜家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宜家”,而“几又”二字又不具有任何含义,“几又宜家”标识中具有显著识别的部分仍为“宜家”二字,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河南半亩田公司和吕鹏飞、吕潇婷使用的“”标识的后三个字母与英特宜家公司涉案注册商标“IKEA”中的后三个字母相同,其首字母也与IKEA的首字母“I”相似,“”标识与“IKEA”商标亦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第十二条规定,关于混淆和误认,应当综合考量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可能性进行认定。
本案中,河南半亩田公司和吕鹏飞、吕潇婷在与英特宜家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服务上使用与英特宜家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在经营过程中,将包含英特宜家公司注册商标“宜家”的文字作为个体工商户郑州市二七区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的字号使用,并在店铺内使用与“宜家家居商场”经典的蓝黄配色相一致的装潢,极易甚至已经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即河南半亩田公司经营者与英特宜家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认为二者存在法律上或经济上的关联关系,侵犯了英特宜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是否应将吕鹏飞、吕潇婷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河南半亩田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吕鹏飞、吕潇婷与河南半亩田公司商标代持协议,证明两者就相关图形及文字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系受河南半亩田公司委托代持,前述商标的实际权利人为河南半亩田公司。
河南半亩田公司等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称,吕鹏飞作为公司股东,经营公司品牌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均系职务行为。
吕潇婷及其名下两家小吃店均系河南半亩田公司投资经营,吕潇婷系其公司的员工,故吕鹏飞、吕潇婷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该项主张,河南半亩田公司逾期提交的商标代持协议不符合商业习惯,不予认定。
经营者在产品包装、产品宣传、选择字号时,应当在本行业内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对国际知名企业的外文企业名称、中文企业名称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均要合理避让,不得对商品来源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通过投机取巧、搭便车、擅自利用他人的品牌效应等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在产品包装、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中使用、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否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权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吕鹏飞、吕潇婷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河南半亩田公司和吕鹏飞、吕潇婷的上述行为共同侵犯了英特宜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吕潇婷所经营的两店铺作出处罚之后,其仍存在被诉侵权行为。
英特宜家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要求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四、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本案中,英特宜家公司为调查涉案侵权行为申请公证保全证据支出的公证费、为本案财产保全支付的保费、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系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英特宜家公司提供证据显示,河南半亩田公司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宣传称其侵权获利较高,几又宜家热狗形象店(20-50平米)的年利润均83.4万元,创业店(10平米)年净利约42万元。
对该项证据河南半亩田公司等质证称,郑州市二七区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已因严重亏损闭店,年利润达83.4万元无任何事实依据。
英特宜家公司提供证据显示,河南半亩田公司黄经理称河南半亩田公司加盟商数量已超过200家,已实际开店的数量为六、七十家,每家加盟费为5万元。
对该证据河南半亩田公司等质证称,上述信息系推广部工作人员的主观夸大陈述,是否开连锁店应当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准。
英特宜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河南半亩田公司开设连锁店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其提供的证据仅能充分证明河南半亩田公司所开设直营店共计4家,加盟店共计7家。
故仅对此部分予以认定。
此外,河南半亩田公司多次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微博账号发布加盟信息时,虚假宣传其与英特宜家公司的关系,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侵权恶意明显,情节恶劣。
因英特宜家公司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河南半亩田公司等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英特宜家公司的知名度、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商标使用状况、合理支出等因素,以及河南半亩田公司等侵权行为的方式、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加盟费、其经营地所在地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侵权损害后果及影响等因素,确定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赔偿英特宜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共计60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立即停止侵犯英特宜家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抖音账号、网站、相关经营店铺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宜家”“几又宜家”“IKEA”、“”等标识的行为,以及停止使用并注销带有“ikea”字样的域名;
二、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英特宜家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
三、驳回英特宜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英特宜家公司负担31800元,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负担2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提交证据如下:1.上海乐只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
2.“喜爱热狗”项目合作书1份,“双汇三文热狗”项目合作书2份。
拟证明自2019年4月26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半亩田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再经营“几又宜家热狗”、“几又宜家”系列产品,亦未再使用任何含有“几又宜家”的商标标识,其所有经营项目为“双汇三文热狗”和“喜爱热狗”。
3.提交商标局网站商标公告打印件五份,拟证明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在第43类、第32类申请的“几又宜家”、“牛宜家”商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几又宜家热狗”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其使用含“几又宜家”、“牛宜家”标识系正当使用。
英特宜家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于其关联性有异议;
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未见到证据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且其提供的合同与英特宜家公司掌握的事实不符,英特宜家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签署的协议,不能证明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在2019年4月行政处罚后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相关公证书能够证明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仍在被控侵权网站、微信公众号,店铺使用案涉标识。
证据3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性,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并未在本案涉案的服务类别上获得有效的商标注册,该证据不能证明其有权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对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可能经营“双汇三文热狗”和“喜爱热狗”,但不能证明行政处罚后,其不再使用涉案商标及相关标识。
对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英特宜家公司提交了以下九份证据:证据1.顺德华侨城欢乐海岸网站“几又宜家热狗”官方网站页面,拟证明至2020年8月,广东佛山的“几又宜家热狗”加盟店铺仍在运营,店内大量使用“几又宜家”等标识。
证据2.搜狐网关于山西太原“几又宜家热狗”店的网络媒体报道,拟证明山西太原的“几又宜家热狗”加盟店2019年11月开业。
证据3.大众点评网关于辽宁盘锦“几又宜家热狗”店大众点评网页面,拟证明该加盟店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兴隆台区几又宜家热狗店”,2019年6月登记成立,至2020年10月仍在使用“几又宜家”标识。
证据4.大众点评网关于内蒙古锡林浩特“几又宜家热狗”店大众点评网页面,拟证证明该“几又宜家热狗”加盟店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锡林浩特市几又宜家热狗快餐店”。
证据5.“锡林浩特市几又宜家热狗快餐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该店2019年5月登记成立,2020年8月注销,经营期间使用“几又宜家”等标识。
证据6.山西太原“喜爱热狗”店大众点评网页面,拟证明山西太原的“几又宜家热狗”加盟店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太原市晋源区裕和盛快餐店”,该店铺截至2020年4月仍在使用“几又宜家”等标识;
证据7.山东聊城“宜家热狗”店大众点评网页面,拟证明该加盟店使用“宜家”标识。
证据8.甘肃兰州城关区“几又宜家热狗”店大众点评网页面,拟证明该加盟店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城关区南昌路几又宜家热狗餐饮店”,2019年9月登记成立,截至2020年4月仍在使用“几又宜家”等标识;
相关公众认为店铺与原告关联,已实际造成混淆。
证据9.浙江温州“宜家热狗”店大众点评网页面,拟证明该加盟店至迟于2019年1月开业,店铺内使用“宜家”、“几又宜家”等标识;
相关公众认为店铺与英特宜家公司关联,已实际造成混淆。
对宜家公司提交的证据,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质证如下: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网页信息并非由国家权威机构的官方网站发布,网站内容亦由发布主体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核实。
是否开设加盟店应以国家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英特宜家公司未能证明该两个加盟店真实存在及其与河南半亩田公司存在关联。
对证据3至证据9的质证意见为:对工商公示信息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宜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店铺与半亩田公司存在任何关联,亦未证明该店铺是否向半亩田公司实际支付加盟费、加盟费数额以及半亩田公司的实际获益数额,故不应采信。
对于宜家公司提供的辽宁盘锦店、内蒙古锡林浩特、山东聊城、甘肃兰州等店铺的相关信息及大众点评网的页面截图等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这些网页截图系发布主体单方制作,不具有真实性,亦无法证明这些店铺真实存在及与河南半亩田公司的关联。
退一步讲,即使店铺真实存在,鉴于河南半亩田公司对“几又宜家”和“几又宜家热狗”商标享有合法的商标权益,其经营和宣传几又宜家热狗产品也是正常合理的商业经营行为。
本院对英特宜家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其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7、证据9,均系网站页面及网络报道或大众点评页面,真实性无法核实。
对证据3、4、5、6、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英特宜家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英特宜家公司是否具备起诉资格?
2、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英特宜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对相关准据法适用问题未进行论述不当。
因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均未表示异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院对一审法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3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鉴于该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商标法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予以审理。
英特宜家公司依法取得第772439号“宜家”商标和第772441号“IKE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等。
上述商标诉讼时均处于有效存续期间,英特宜家公司对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英特宜家公司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
关于英特宜家公司是否具备起诉资格问题。
英特宜家公司与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相同,均为“InterIKEASystemsB.V.”;
公司地址相同,均为OLOFPALMESTRAAT,2616DELFT,THENETHERLANDS),一审法院认定为同一家公司并无不当。
英特宜家公司系涉案第772439号“宜家”商标和第772441号“IKEA”商标的专用权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关于英特宜家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英特宜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具体到本案,英特宜家公司注册在餐馆等服务上的“宜家”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在先知名度,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在同业经营活动中,在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抖音账号单独或突出使用与“宜家”和“IKEA”完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并吸收他人加盟,属于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作为商业标识使用。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在提供餐馆服务时使用“几又宜家热狗”标识,“几又”二字较小,“宜家热狗”文字部分更加突出醒目,与英特宜家公司的“宜家”商标相比较,二者均包含“宜家”文字,构成近似;
餐馆使用“”标识,与英特宜家公司的“IKEA”商标相比较,二者均包含“kea”字母,“”标识首字母与IKEA的首字母“I”相似,二者构成近似。
河南半亩田公司和吕鹏飞、吕潇婷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不构成近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半亩田公司和吕鹏飞、吕潇婷未经英特宜家公司许可,将英特宜家公司“宜家”、“IKEA”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侵害了英特宜家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主张“宜家热狗”为通用名称的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本案中,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抗辩称“宜家热狗”是热狗食品的通用名称,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宜家热狗”在食品上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是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涉案第772439号“宜家”商标和第772441号“IKEA”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处于有效存续期间,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亦没有请求宣告涉案权利商标无效,故涉案权利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关于“宜家热狗”属于通用名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主张其合法使用“几又宜家”、“几又宜家热狗”、“牛宜家”等商标的抗辩。
首先,英特宜家公司的第772439号“宜家”商标和第772441号“IKEA”商标核准注册及实际使用时间均早于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申请“几又宜家”、“几又宜家热狗”等商标的时间。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作为餐饮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应当知道“宜家”与“IKEA”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不进行合理规避,却仍将英特宜家公司的“宜家”与“IKEA”商标文字作为商标标识及店铺名称字号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搭便车”的攀附故意明显。
其次,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牛宜家”、“几又宜家”、“几又宜家热狗”商标仅为初审公告,未经核准注册。
因此,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关于其使用“几又宜家”、“几又宜家热狗”、“牛宜家”等被控侵权标识系合法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主张吕鹏飞、吕潇婷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申请注册“ikea”域名、申请注册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抖音账号进行宣传、开设及发展加盟代理商等行为中,未对英特宜家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宣传和使用与“宜家”、“IKEA”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属于共同侵犯英特宜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英特宜家公司的正当合法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吕鹏飞、吕潇婷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主张吕鹏飞、吕潇婷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因英特宜家公司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河南半亩田公司等因侵权所获利益,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英特宜家公司的知名度、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商标使用状况、合理支出等因素,以及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侵权行为的方式、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加盟费、其经营地所在地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侵权损害后果及影响等因素,确定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赔偿英特宜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共计60万元并无不当。
英特宜家公司上诉称河南半亩田公司等在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使用被控侵权商标、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范围大等理由,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已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英特宜家公司与河南半亩田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负担26800元,河南半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吕鹏飞、吕潇婷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