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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分宜县小兰食品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5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分宜县小兰食品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分宜县小兰食品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11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分宜县小兰食品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阳西路26号(电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21MA36XUQK95。

经营者:钟小兰。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小兰食品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仕强审 判 员 丁绍华审 判 员 张 葳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赖春萍书 记 员 晏雪玲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11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分宜县小兰食品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阳西路26号(电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21MA36XUQK95。

经营者:钟小兰。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小兰食品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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