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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大田县伯爵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大田县伯爵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大田县伯爵婚纱摄影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80号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830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3067XM。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伯爵婚纱摄影部,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2XX2858R。

经营者:张乃俊。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伯爵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雪梅书 记 员 饶 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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