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3424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红、荣永东,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辉填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L3328A。
经营者:陈燕铃。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辉填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