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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鸡西市鸡冠区五虎水果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3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鸡西市鸡冠区五虎水果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鸡西市鸡冠区五虎水果批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民初11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五虎水果批发商店,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果品公司1号门市。

经营者:杨宇君。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五虎水果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8月27日以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五虎水果批发商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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