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380号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201-05。
法定代表人:孙一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融程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更名前名称:海城市瑞思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兴海管理区站前街利民委滨河小区C02-73-26-3-Z1503法定代表人:孔靖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士,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融程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