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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东城区丁赛烟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937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东城区丁赛烟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东城区丁赛烟酒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3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丁赛烟酒批发部,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丁武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丁赛烟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丁赛烟酒批发部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赔偿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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