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15934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安德鲁·菲利普·奥尔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飞,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