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4525号之一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旭,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华美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华婷路(大庄商贸城朝北门面房159号)经营者:马洪礼。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华美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华美百货超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华美百货超市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