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346号原告:北京盖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05-6。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丰,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安县嘉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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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东街道办事处繁荣南街**法定代表人:刘冬梅,经理。
被告:刘冬梅,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台安县嘉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原告北京盖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安县嘉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刘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盖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盖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北京盖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