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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云龙区城南大垵山茶叶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初257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云龙区城南大垵山茶叶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云龙区城南大垵山茶叶经销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57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龙区城南大垵山茶叶经销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食品城裕茂茶叶批发市场25号经营者:黄吉鹏。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云龙区城南大垵山茶叶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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