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330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新塘鑫源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塘市东二区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RXP40。
经营者:黄建华,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新塘鑫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相关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