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3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精精,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福乐家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新六大街桂花园小区。
经营者:周乃位。
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羊山新区福乐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知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