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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源市喔滋炸鸡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96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源市喔滋炸鸡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源市喔滋炸鸡汉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6知民初34号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8层京师律所。

法定代表人:乔金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喔滋炸鸡汉堡店,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关帝街文化胡同4号。

经营者:高东青,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喔滋炸鸡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源市喔滋炸鸡汉堡店的起诉,系其公司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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