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民初66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士刚,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安市。
被告:北安市鑫鑫绝味鸭脖熟食店,住所北安市兆麟街266号。
经营者:刘士刚,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玺,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刚、北安市鑫鑫绝味鸭脖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