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1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贝町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田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郭连喜。
被告:湖南省芭菲尼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巨龙工业园D6栋3、4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石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贝町箱包有限公司、湖南省芭菲尼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调解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