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534号 原告:何逢金,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雅洛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1幢513室(托管2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7EY98。
法定代表人:朱加付。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何逢金与被告杭州雅洛乐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逢金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逢金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