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9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西城洪玲电子经营部,住所地金坛区金海小商品批发中心A201、A202、A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P9N8G53。
经营者:张洪玲,女,汉族,1974年1月29日生,住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西城洪玲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