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82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2丁目27番地5。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凯而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沭阳县临安小区12幢三单元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宿迁凯而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21年8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