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908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春源祥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环秀中里19号底商。
经营者:张庆祥。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春源祥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