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97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奎,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