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91号原告:杭州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西综合批发市场某商行,住所地哈尔滨哈西综合批发市场。
原告杭州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西综合批发市场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杭州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