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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7知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180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高桥社区农贸市场北门对面。

经营者:文寿力,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朱梅安审判员 詹险峰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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