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4542号原告: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北街3号院1号楼12层1210。
法定代表人:陈宇,经理。
诉讼诉讼代理人:韩效亮,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宇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国联4号楼1门1901室。
法定代表人:关洋。
原告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宇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