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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洛阳成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庄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洛阳成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庄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洛阳成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庄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20号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成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玉平。

被告:上海庄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庄小安。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成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庄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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