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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与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227号
案件名称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与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裕廊贲耐段20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

法定代表人:应文权,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

法定代表人:凌黎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4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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