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466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水路批发市场二期张秀艳服饰行,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批发市场二期3-54开。
经营者:张秀艳。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与被告黑水路批发市场二期张秀艳服饰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请求数额变为1万元,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因此,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对此不予以准许。
对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综上所述,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负担。
余款137.5元退回至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