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00号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路永泰聚贤街13号302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82134P。
法定代表人:曾宪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俊雄,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雄杰,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与被告邓雄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以与被告邓雄杰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已预缴)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负担。
审 判 长 周中瑞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黄 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00号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路永泰聚贤街13号302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82134P。
法定代表人:曾宪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俊雄,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雄杰,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与被告邓雄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以与被告邓雄杰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已预缴)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