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知民初1419号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政文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姬广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敏,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潘多拉宠物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14街坊43号楼2单元201室。
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潘多拉宠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网上立案,立案时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立案后,本院向原告邮寄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限定时间内缴费,并经多次催促,仍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因原告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