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知民初1125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新联华超市,经营场所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新合街道办潘罗村105号。
经营者:刘芳伟。
在本院审理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新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