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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贵敏与永康市班斧园林工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124号
案件名称吴贵敏与永康市班斧园林工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贵敏;永康市班斧园林工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24号原告:吴贵敏,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挺,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班斧园林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金建荣。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吴贵敏与被告永康市班斧园林工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贵敏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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