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031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王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本案定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