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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44号
案件名称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黎村第三工业区G1号。

法定代表人:麦董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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