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48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军,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