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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48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军,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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