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93号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蓉娥,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蓉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