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111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
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楚凌商行,住所地岳阳市开发区中南市场B区15栋125-126号。
经营者:周建丽。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楚凌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楚凌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楚凌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预交),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