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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川区星光之都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8026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川区星光之都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川区星光之都灯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026号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943AXL。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星光之都灯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88号(茂田建博城2幢甲3-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FF727K。

经营者:胡朝元,身份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星光之都灯具经营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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