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婴婴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高阳镇南沙窝村锦华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县婴婴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