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9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香,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东光县。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忠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