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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李忠香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李忠香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李忠香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9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香,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东光县。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忠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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