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2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后桥梓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振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月,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小区44号楼7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魏平兴,销售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
诉讼代表人:徐羽,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江涛,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全凤德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榆林村。
经营者:陈艳凤,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榆林村花园街4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忠,男,1954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榆林村后街张家胡同1号,由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榆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审被告:北京大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东邵渠村271号。
法定代表人:左效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春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刚,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全凤德商店,原审被告北京大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上诉人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各负担1937.5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