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2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郁家村、墙弄村、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静、贾抒丽,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佳鑫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瑞安市云周街道刘宅村。
经营者:张榜海,该厂负责人。
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佳鑫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2执44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