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5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丽,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告张小丽以原告享有的第X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撤销申请已于2020年11月20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为由,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商标作出的相关决定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无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