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46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福州)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李令副食批发部,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YBUW45A。
经营者:李令,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虎,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李令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