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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寒冬假冒注册商标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13刑更1176号
案件名称纪寒冬假冒注册商标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纪寒冬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176号罪犯纪寒冬,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辽05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寒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2次,考核分300分1次。

呈报减刑四个月。

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四个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纪寒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寒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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