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835号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秀平,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