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211号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47,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车间第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辰瀛,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钱鸭林,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鸭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