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乐享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二街128号2层128跃层1019室。
法定代表人:杨帆,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7层2706-4(园区)。
法定代表人:晏明,执行董事。
北京乐享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3128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乐享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
二、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乐享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800元;
三、驳回北京乐享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北京乐享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5元(已交纳),由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法律文书生效后,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乐享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7月21日、8月11日、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保险,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互联网银行账户。
3.本院2021年8月1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址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地经营。
5.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3128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